UL 60335-2-69,第 1 版,2022 年 3 月 25 日- UL 家用和类似电器安全标准 - 安全 - 第 2-69 部分:用于商业用途的干湿两用真空吸尘器(包括电动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IEC 60335 涉及电动真空吸尘器的安全性,包括背包式真空吸尘器和吸尘器,用于湿吸、干吸或干湿吸,用于商业室内或室外使用,带或不带附件. 它们可以具有吹气或充气功能。
它还涉及中央真空吸尘器的安全,不包括系统的安装。
1DV.1 DR 修改添加以下内容:
第 1 部分的第 1DV.1 条适用。
注 101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未涉及安全安装集中式真空吸尘器的附加要求,但需要加以考虑。
注 102 本标准适用于商用机器。以下列表虽然不全面,但指出了范围内的位置:
– 公共使用区域,如酒店、学校、医院;
– 工业场所,例如工厂和制造车间;
– 零售店,例如商店和超市;
– 营业场所,例如办公室和银行;
– 除了正常的家务用途之外的所有用途。
它们没有配备牵引驱动装置。涵盖以下电力系统:
– 单相电器的额定电压高达 250 V 和其他电器的额定电压高达 480 V 的电源供电电机,
– 电池供电的电机。
1DV.2 DE修改以将注释 102 之后的段落和虚线列表替换为以下内容:
它们没有配备牵引驱动装置。配备牵引驱动的机器在 CSA C22.2 No. 60335-2-72 / UL 60335-2-72 的范围内。涵盖以下电力系统:
本标准也适用于处理有害粉尘的机器,例如石棉。
注 103 对处理危险粉尘的机器的附加要求在附录 AA 中给出。需要注意的是,在许多国家,对有害物质的附加要求可能适用。
注 104 放射性物质不包括在本标准中的危险粉尘定义中。
本标准不适用于
——家用吸尘器和吸水清洁器具(IEC 60335-2-2);
– 商用地板处理机(IEC 60335-2-67、IEC 60335-2-72);
– 用于商业用途的喷雾萃取机(IEC 60335-2-68);
– 手持电源供电的电动花园鼓风机、真空吸尘器和鼓风机真空吸尘器(IEC 60335-2-100);
– 手持式和可移动电动工具(IEC 60745 系列、IEC 61029 系列、IEC 62841 系列);
– 医疗器械(IEC 60601-1);
– 设计用于腐蚀性环境的机器;
– 设计用于拾取闪点低于 55 °C 的液体的机器;
– 设计用于爆炸性环境(粉尘、蒸汽或气体)的机器,但设计用于 22 区的机器除外。
注 105 闪点温度限值在不同国家可能有所不同。需要考虑国家法规。
注 106 用于在 22 区收集可燃粉尘的真空吸尘器的附加要求在附录 CC 中给出。
注 107 需要注意的是,在许多国家,国家卫生当局、负责保护劳工的国家当局、国家供水当局和类似当局可以规定对所涵盖设备的安全使用的附加要求。
1DV.3 DE修改以将“本标准不适用于”后的虚线项目替换为以下内容:
– 家用吸尘器和吸水清洁器具(CAN/CSA-E60335-2-2、CSA C22.2 No. 243 / UL 1017)
– 用于商业用途的地板处理机,(CSA C22.2 No. 60335-2-67 / UL 60335-2-67, CSA C22.2 No. 60335-2-72 / UL 60335- 2-72);
– 用于商业用途的喷雾萃取机(CSA C22.2 No. 60335-2-68 / UL 60335-2-68);
– 手持电源供电的电动花园鼓风机、真空吸尘器和鼓风机真空吸尘器(CSA C22.2 No. 243 / UL 1017);
– 手持和可移动电动工具(CSA C22.2 No. 60745 系列、UL 60745 系列、CAN/CSA-E1029 系列、UL 987、CSA C22.2 No. 71.2、CSA C22.2 No. 62841系列,UL 62841 系列);
– 医疗器械(CAN/CSA-C22.2 No. 60601-1、UL 60601-1、AAMI ES60601-1);
– 专为拾取易燃液体而设计的机器;
– 设计用于爆炸性环境(粉尘、蒸汽或气体)的机器;
注:设计用于危险场所的机器根据 CE 规范和 NEC 的要求进行评估。
– 具有蒸汽清洁功能的机器(这些机器根据本标准和 CSA C22.2 No. 243, UL 1017 的蒸汽清洁适用要求进行评估)。
1DV.4 DE通过删除注释 106 修改第 1 条:
本注释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