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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途的带或不带牵引驱动的地板处理机的特殊要求UL 60335-2-72介绍

家用和类似电器UL安全标准 – 安全 – 第 2-72 部分:商业用途的带或不带牵引驱动的地板处理机的特殊要求UL 60335-2-72介绍



UL 60335-2-72,第 2 版,2021 年 6 月 4 日- UL 家用和类似电器安全标准 - 安全 - 第 2-72 部分:商业用途的带或不带牵引驱动的地板处理机的特殊

要求第 1 部分由以下内容代替。

本涉及用于商业室内或室外使用的电动骑乘式和电动手扶式机器的安全性,用于以下应用:

- 清扫,

- 擦洗,

- 湿式或干式拾取,

- 抛光,

- 应用蜡、密封产品和基于粉末的清洁剂,

用人造表面清洗地板。

它们的清洁运动比横向或周期性更线性。

注 101 相比之下,IEC 60335-2-67 涵盖的机器的清洁运动比线性运动更横向或周期性。

注 102 本标准适用于商用机器。以下列表虽然不全面,但指出了范围内的位置:

– 公共使用区域,如酒店、学校、医院;

– 工业场所,例如工厂和制造车间;

– 零售店,例如商店和超市;

– 营业场所,例如办公室和银行;

– 除了正常的家务用途之外的所有用途。

它们可能配备有牵引驱动系统。涵盖以下电力系统:

– 内燃机,

– 单相电器的额定电压高达 250 V,其他电器的额定电压高达 480 V,

– 电池供电的电动机。

电池供电的机器可能配备内置电池充电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

——家用地板处理器具(IEC 60335-2-10);

– 用于商业用途的地板处理机 IEC 60335-2-67);

– 用于商业用途的喷雾萃取机(IEC 60335-2-68);

– 用于商业用途的干湿真空吸尘器,包括电动刷(IEC 60335-2-69);

– 道路清扫车;

注 103 在欧洲,EN 13019 涵盖道路清扫车。

– 设计用于坡度超过 20% 的斜坡上的机器;

– 配备取力器 (PTO) 的机器;

– 设计用于腐蚀性或爆炸性环境(灰尘、蒸汽或气体)的机器;

– 设计用于拾取危险粉尘(如 IEC 60335-2-69 中定义)、易燃物质或发光颗粒的机器;

– 设计用于车辆或船舶或飞机上的机器。

注 104 提请注意以下事实

- 在许多国家,国家卫生当局、负责保护劳工的国家当局、国家供水当局和类似当局可以规定对所涵盖设备的安全使用的附加要求;

– 专为在公共道路上运输而设计的骑乘式机器可能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例如照明、车牌等)。

注 105 对燃料电池的要求正在考虑中。

1DV.1 DE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条,将注释 102 之后的段落和虚线列表替换为以下内容:

它们可能配备有牵引驱动系统。它们包括以下能源或电力系统,或它们的组合:

– 单相设备的额定电压高达 250 V,其他设备的额定电压为 480 V,

– 内燃机;

– 提供 150 V 或更低电压的电池;

– 双层(超)电容器;

- 燃料电池。

不包括同时使用电池和电源的能源或电力系统。

1DV.2 DE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条,将“本标准不适用于”后面的前四个虚线项目和第九个虚线项目替换为:

– 根据 CAN/CSA-E60335 的家用地板处理设备-2-10 / CSA C22.2 No. 243 / UL 1017;

– 符合 CSA C22.2 No. 60335-2-67 / UL 60335-2-67 / CSA C22.2 No. 10 / UL 561 的商用地板处理机;

– 用于商业用途的喷雾萃取机(CSA C22.2 No. 60335-2-68 / UL 60335-2-68 / CSA C22.2 No. 10 / UL 561);

– 用于商业用途的干湿真空吸尘器,包括电动刷(CSA C22.2 No. 60335-2-69 / UL 60335-2-69 / CSA C22.2 No. 243 / UL 1017);

– 用于拾取有害粉尘(CSA C22.2 No. 60335-2-69 / UL 60335-2-69)、易燃物质或发光颗粒的机器;

1DV.3 DR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条,增加以下内容:

除非另有说明,本标准涵盖的动力清洁机,除电源供电的机器外,是由 NFPA 505 确定为 E、EE、ES、CGH 型、 CNS、G、GS、D、DS、LP、LPS、CN、G/LP、GS/LPS、G/CN 和 GS/CNS。由 NFPA 505 确定为 EX、DY 和 DX 型的机器不在本标准范围内。

注 106DV 适用于包括字母“EE”或“S”的机器名称的附加要求可在附件 101.DVD 和 101.DVE 中找到。

注 107DV 电池供电的电器和其他直流供电的电器都在本标准的范围内。双电源电器,无论是市电供电的还是电池供电的,在电池模式下运行时都被视为电池供电的电器。

1DV.4 DR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条,增加以下内容:

本标准涵盖上述产品,旨在按照以下标准安装或使用:

– CSA C22.1,加拿大电气规范(CE 规范),第 I 部分

– NFPA 70,美国国家电气规范 (NEC)。

1DV.5 DE通过添加以下注释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条:

注 108DV 本第 2-72 部分可用于对组件和子组件进行调查,以便对它们在器具中的使用进行预选。如果使用的组件或子组件符合本标准,则在某些情况下,特定器具标准中规定的组件或子组件的测试将不需要在特定器具或组件中进行。可能需要对组件或子组件进行额外测试。例如,如果控制系统与特定设备控制系统相关联,则可能需要对终设备进行额外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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