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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电机UL安全标准 –UL 1004-1 一般要求

发布:2023-03-21 12:00,更新:2023-03-21 12:00

旋转电机UL安全标准 –UL 1004-1 一般要求



UL 1004-1,第 2 版,2012 年 9 月 19 日- UL 安全旋转电机标准 – 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低于 460 伏的成型绕线旋转电机和所有其他旋转电机和直线电机,包括交流和直流,额定 1,000 伏或更低。

本标准用于评估打算在现场安装的电机以及打算在工厂安装的电机。打算在工厂安装的电机无需符合第 12 节“通风口”中的要求;第 13 节,非绝缘带电部件、覆膜电线和移动部件的可接近性;16.9 – 16.16、16.28、18.1 – 18.5、33.1 – 33.3、33.5 – 33.7 和 34.1。

在本标准中,“机器”一词代表并等同于旋转电机和旋转电机,并理解为指本标准范围内的各种电动机和发电机。术语“机器”被理解为适用于交流和直流机器。这些要求不包括在国家电气规范®、NFPA 70

中定义的用于危险场所的机器。国家电气规范® 和NEC®是美国国家消防协会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Inc., Quincy, MA 02169) 的注册商标


这些要求不包括密封(密封型)电机压缩机部件,这些部件根据家用和类似电器标准 - 安全 - 第 2-34 部分:电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UL 60335-2-34 进行评估。

如果机器、零件或电路不存在火灾风险,则本标准和本标准相关部分中旨在解决火灾风险的要求不适用于该机器、零件或电路。

如果机器、零件或电路不存在电击风险,则本标准和本标准相关部分中旨在解决电击风险的要求不适用于该机器、零件或电路.

本标准和本标准的相关部分旨在解决火灾风险的要求不适用于配备金属外壳的电机,该金属外壳在外壳中没有开口,熔融金属、燃烧绝缘材料、燃烧颗粒、或其他点燃的材料可能会落到易燃材料上,或者可能会通过这些材料投射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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