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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危险(分类)场所的电动手电筒和提灯的UL安全标准UL783介绍

用于危险(分类)场所的电动手电筒和提灯的UL安全标准UL783介绍



UL 783,第 6 版,2003 年 4 月 28 日- 用于危险(分类)场所的安全电动手电筒和灯笼的 UL 标准

这些要求涵盖用于危险场所的电池供电的手电筒和灯笼,I 类,1 区,A 组, B, C 和 D; I 类,2 区,A、B、C 和 D 组;II 类,第 1 部分,F 组和 G 组;和美国国家电气法规 NFPA 70 中定义的 II 类第 2 区 F 组和 G 组。

这些要求适用于带有独立电池的完整产品,包括由电池组组件和带有互连软线的灯组件组成的产品.

这些要求不包括防爆型或其他类型的手电筒和提灯,以防止易燃气体或蒸汽空气环境着火。I 类 1 类本质安全的手电筒和提灯包含在 I、II 和 III 类 1 类危险(分类)场所使用的本质安全设备和相关设备标准中,UL 913。 设计的手电筒对于 0、1 和 2 区,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标准 UL 60079 系列。

这些要求涵盖在以下大气条件下使用的设备:

a) 低环境温度为 - 25°C(负 13°F);

b) 氧气浓度不大于 21%(体积);

c) 一个大气压的标称气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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