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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INMETRO认证,家用电器及相似用途设备*新法令 148/2022解读

更新时间:2023-06-06 16: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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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2022 年 03 月 28 日,巴西Inmetro颁布MDIC 第 148 号条例,其目的是确保在该国进口或制造的家用电器和类似设备是否足以满足*低安全要求。本文就148/2022解读如下:(因葡文的翻译能力而导致文字或内容与你理解有异时,请终止阅读或以你的理解为主;本文及本人不负因翻译问题导致你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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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计量、质量和技术研究所-INMETRO主席,行使1973年12月11日第5966号法律第4条第2款和1999年12月20日第9933号法律第3条第I和IV项赋予他的权限,并结合2007年11月28日第6275号法令附件一第18条第V项和第105条的规定,考虑到2019年11月28日第10.139号法令的决定因素以及SEI程序005260.007365/2021-32中的内容,当时的工业、外贸和服务部2017年1月4日第2号法令附件第五项决定:

主题和范围

第1条: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电器综合条例以合格评定要求和合格鉴定印章规范的形式获得批准,分别固定在本条例附件一和附件二中。

第2条: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供应商应当完全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3条:作为本条例对象的家用电器和类似电器,无论是否完全符合本条例公布的要求,其制造、进口、分销和销售方式都必须不存在危及用户安全的风险。

§1本法规适用于本条例附件III第1项所述的家用电器及类似产品。

§2本条例附件三第2项所述装置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4条: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生产链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I–巴西制造商必须根据本法规的规定免费或收费制造和提供家用电器等;

II–进口商应按照本法规的规定进口并免费或有偿提供家用电器和类似电器;

III–家用电器及类似产品的生产链和供应的其他实体,包括实体或虚拟机构的贸易,必须保持产品的完整性及其强制性标志,并遵守本法规的要求。

单一段落:如果一个实体在生产和供应链中履行上述职能中的一项以上职能,则其责任将累积。

上市前要求

第5条:在国家境内免费或有偿生产、进口、分销和销售的家用电器和类似电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认证机制强制进行合格评定。

§1本条例附件一规定了电器及类似产品的合格评定要求。

§2认证并不能免除供应商对产品安全的**责任。

§3认证是授权在产品上使用合规标识印章及其在国家市场上可用性的一个条件。

§4适用于家用电器及类似产品的合规识别章型号见本条例附件二。

第6条:本条例所批准的家用电器及类似产品适用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进口商必须获得INMETRO的同意,考虑到2016年1月14日第18号INMETRO条例或替代条例。

市场监督

第7条:作为本条例对象的家用电器和类似电器,在全国范围内受国际市场监督组织和通过委托协议与其有联系的公法实体实施的市场监督行动的约束。

第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侵权,可能会受到1999年第9933号法律规定的处罚。

第9条:供应商在受到市场监督时,应根据要求在*长15天内向Inmetro提供所需信息。

截止日期和过渡条款

第10条:本条例的公布并不意味着有必要根据目前合并的要求启动新的认证程序。

单一段落:已经颁发的证书只应在下一阶段的评估中进行审查,以参考目前公布的条例。

第11条:根据2009年12月29日第371号Inmetro条例颁发的证书,必须根据本条例附件一中规定的RAC第6.1.1.6子项,参照颁发日期对其有效性进行调整。

第12条: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在家用电器及类似产品的新认证程序中采用本条例附件二规定的合规识别印章的条件和布局。

第13条:在本条例生效之日已经认证的家用电器和类似电器系列,必须在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60(六十)个月内,根据本条例附件二适用于合规识别印章的条件和布局,在产品上加盖合规识别章。

单一段落: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已获认证的家用电器及类似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有长达36(三十六)个月的时间调整认证程序,以在包装上满足本条例附件二合规识别印章的适用条件和布局。

撤销条款

第14条:在本条例生效之日,如下Inmetro条例被撤销:

I–2009年12月29日第371号,发布于2009年12月份31日的政府公报第76页第1节;

II–2010年1月25日第10号,刊登在2010年1月份27日的政府公报第1节第136页;

III-第328号,2011年8月8日,发布于2011年8月份10日的政府公报第1节,第88至89页;

IV–2012年4月5日第163号,发布于2012年4月份10日的政府公报第1节第54页;

V–2012年8月1日发布的V–n°402,发布于2012年8月份3日的政府公报第1节第78页;

VI–2013年11月29日第587号,发布于2013年12月2日政府公报第1节第62页;

VII - 2014年12月23日第562号,发布于2014年12月份24日的政府公报第1节第98页;

VIII - 2015年3月6日第121号,刊登在2015年3月月11日的政府公报第1节第105页;

IX–2015年3月13日第149号,发布于2015年3月份17日的政府公报第1节第96页;和

X–n°361,2015年7月16日,发布于2015年7月份20日的政府公报第1节,第86至87页。

期间

第15条:根据2019年第10.139号法令第4条的规定,该条例于2022年5月2日生效。

正文如下

1. 目标

通过认证机制,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家用和类似电器合格评定标准和程序,旨在防止其使用中的事故。

1.1 认证分组

对于本RAC对象的认证,应用了4.2中定义的族的概念。

2. 缩写

就本RAC而言,采用本RAC第3项中引用的文件中包含的首字母缩写词。

3. 补充文件

3.1就本RAC而言,除RGCP中规定的文件外,还采用了以下附加文件:





3.2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RAC认为以下规则可作为监管依据:

a) ABNT NBR NM 60335-1: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1部分:一般要求-及其各自的具体规则;和

b) IEC 60335-1:2006(第4.2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1部分:一般要求-及其各自的特定标准。

3.2.1在此期间之后,仅接受3.1中列出的IEC 60335-1:2016(第5.2版)及其相应的具体规则。

3.3认为只有在与通用部分(60335-1)兼容的版本中才能使用特定要求。

4. 定义

就本RAC而言,应采用以下定义,并由第3项中提及的补充文件中包含的定义进行补充。

4.1 包装

就本RAC而言,包含用于向*终消费者营销的产品的包装。

4.2 产品系列

4.2 产品系列

在同一制造单元中制造的一组产品,这些产品旨在实现相同的功能,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以下方面具有相同的基本设计(通常是对安全至关重要的零件或组件):应用技术、外壳的机械特性以及固定、整理和绝缘方法中使用的塑料和金属材料;

- 标称输入电气特性(127 V 或 220 V)以及辅助或附件功能的使用方面有所不同。

5. 合格评定机制

家用电器和类似电器的合格评定机制应为认证机制。

6. 合格评定步骤

合格评定过程包括RGCP中定义的几个步骤。根据所采用的认证模式,每个步骤都遵循一系列程序。

此 RAC 为认证模型建立了以下选项:

a) 认证模式5:初始评估,包括对在制造商处采集的样品进行测试,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审核-SGQ,然后通过在工厂和贸易中收集产品样品进行定期维护评估,或者进行合格评定活动和SGQ审核;或

b) 1b型认证-批量测试。

6.1 认证模式5

6.1.1 初步评估

6.1.1.1 认证申请

6.1.1.1.1 应按照RGCP中的规定提出认证申请,所提供的文件应补充以下内容:

a) 部件及其供应商清单,告知已认证的供应商;

b)电气图;

c)产品和组件的装配图和/或照片记录;

d)识别标签

e)单个包装的图纸、艺术品或照片;和

f)印刷电路板的技术文件(适用时)

6.1.1.2 申请和文件合规性审查

分析请求和文件合规性的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

6.1.1.3 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过程评价的初步审核

6.1.1.3.1 管理体系的初始审核标准应遵循RGCP中描述的条件,但以下6.1.1.3.2和6.1.1.3.3小节中的条件除外。

6.1.1.3.2 OCP 必须根据标准 ISO 9001:2015 或 ABNT NBR ISO 9001:2015 的要求评估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SGQ,如下表 1 所示:

表1-质量管理体系SGQ验证*低要求

要求标准项目
资源7.1.5.1 / 7.1.5.2
文件化信息7.5.2 / 7.5.3
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8.4.2 / 8.4.3
生产和服务提供8.5.1 / 8.5.2 / 8.5.4 / 8.5.5
产品和服务的发布8.6
不合规输出的控制8.7
监测、测量、分析和评估9.1.2
不合规和纠正措施10.2

6.1.1.3.3 根据ISO 9001或ABNT NBR ISO 9001,在其有效期内,由Inmetro认可或IAF认可的OCS颁发的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并且该证书对需要认证的产品生产线有效,在OCP的分析和责任下,可以免除请求公司在初始审计期间对本RAC中规定的SGQ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申请的公司必须向OCP提供与该认证相对应的所有记录。OCP应审查相关文件,以确保满足表1和附件A中所述的要求。

6.1.1.3.4 审核必须包括监控属于认证范围的产品型号的制造。

6.1.1.3.4.1 OCP应验证制造商是否在****的生产中进行了产品质量控制的常规测试。

6.1.1.3.4.2 应确保制造商至少进行本RAC附件A中所述的常规试验。

6.1.1.3.4.3 OCP应验证制造商是否保存了例行试验的记录。

6.1.1.4 初始测试计划

初始测试计划的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1.1.4.1 待进行测试的定义

6.1.1.4.1.1 定义待执行测试的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1.1.4.1.2 应根据通用标准和本RAC第3项中规定的相应特定标准,对每个系列进行完整的型式试验。

6.1.1.4.1.3 针对压缩机认证,符合第6.1.1.4.3小节中规定的认证标准的外国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可以在初始评估中被接受,从出具测试报告到提交给OCP之间的*长期限为三(3)年。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报告持有人能够证明待认证的产品与之前的产品相同,包括其组件、规格和供应商的情况下,才能接受之前发布的报告。

6.1.1.4.1.4 在安全性重要的情况下,应在这些变异/模型的代表性样本中,在与这些变异特征相关的测试中,对系列内的变异/模型进行验证。

6.1.1.4.1.4.1  应考虑变化:在标称输入和输出数据、布局、绝缘系统、电源、发动机使用、压力系统/部件、加热部件/系统、质量、体积和其他方面。

6.1.1.4.1.5 根据表2,当组件与基本模型存在差异时,应进行补充测试。

表2-待验证的电器组件和标准章节

组件被认为需要检查的标准章节(如适用)
压缩机/发动机8, 10, 11, 13, 15, 16, 19*, 21, 22, 23, 24*, 27, 28, 29, 30*
温控器8, 11, 13, 15, 16, 21, 22, 23, 24*, 27, 28, 29, 30*
压力阀8, 10, 11, 13, 15, 16, 19*, 21, 22, 23, 24*, 27, 28, 29, 30*
外壳塑料20, 21, 22, 23, 30
开关8, 11, 13, 15, 16, 21, 22, 23, 24*, 27, 28, 29, 30*
风扇8, 10, 11, 13, 15, 16, 19*, 21, 22, 23, 24*, 17, 18, 19, 30*
外壳8, 11, 13, 15, 16, 20, 22, 25
电阻8, 10, 11, 13, 15, 16, 19, 21, 22, 23, 27, 28, 29, 30*
反应器8, 10, 11, 13, 15, 16, 19*, 21, 22, 23, 27*, 28, 29, 30*
变压器8, 10, 11, 13, 15, 16, 17, 19, 21, 22, 23, 27, 28, 29, 30*
印刷电路板及其组件组装10, 11, 13, 15, 16, 19, 29, e 30*
*=如果组件未根据现行Inmetro条例进行认证,则适用

6.1.1.4.1.6 家用和类似电器应符合IEC 60335系列技术标准中规定的绝缘等级,禁止使用0级和0I级绝缘。

6.1.1.4.1.7 家用电器和类似电器在标有额定电压范围时,应进行检查,使其能够根据巴西额定电压表达额定功率。

6.1.1.4.1.7.1考虑到线路电压(相/相)和相电压(相-中性)的值,巴西三相网络中二次交流配电的额定电压为440/254 V AC、380/220 V AC和220/127 V AC。在单相网络中,电压值分别为254 V AC、220 V AC和127 V AC(相/中性)。

6.1.1.4.1.7.2偏差评估的公差以及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范围的定义见IEC 60335-1。

6.1.1.4.1.8 必须检查家用电器和类似电器,使其不使用ABNT NBR NM 247-3规定的4级电缆和导体。

6.1.1.4.1.9 根据对电线、电缆和电线软线有效的Inmetro条例(电压高达500 V的氯磺化聚乙烯(csp)挤压绝缘软线),必须检查熨斗是否具有经过认证的软线。

6.1.1.4.1.10 检查所有类型的电气围栏,使其符合高压电路(围栏电路)、电源和可触及部件之间的电气绝缘要求,无论它们是否连接到电源,禁止使用采用电源电路作为接地电路一部分的设备,尽管连接发生的时间间隔很短。

6.1.1.4.2 抽样的定义

6.1.1.4.2.1抽样定义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1.1.4.2.2应收集样品(证明、反证明和见证),以进行第6.1.1.4.1小节中规定的试验,每个系列1(一)个模型,并应选择代表该系列*完整和*不利配置的一个。

6.1.1.4.2.2.1 OCP有责任根据本RAC第3项中制定的适用标准,并根据对该系列中允许的不同结构类型、附件和/或变化/模型的分析,确定要收集的样本数量。

6.1.1.4.2.3如果试样出现故障,且该故障干扰了整个产品的结构,则OCP应确定产品是否要进行第3项中提及的适用于该产品的通用和特定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测试。否则,只应进行结果受故障影响的测试,OCP负责做出此类决定。

6.1.1.4.3 实验室定义

6.1.1.4.3.1实验室定义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1.1.4.3.2针对压缩机认证,可接受由认可机构认可的外国实验室进行的测试,该认可机构是全球电工设备和组件合格性测试和认证体系IECEE CB SCHEME的签署方。

6.1.1.5 初始评估阶段的不合格处理

初始评估阶段处理不合格品的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1.1.6 合格证书的颁发

6.1.1.6.1颁发合格证书的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必须为6(六)年。

6.1.1.6.2所使用的通用标准和特定标准及其版本应在证书上注明。

6.1.1.6.3在合格证书中,应注明系列型号,如表3所示。

表3-合格证书上属于该系列的型号的符号

品牌型号(型号的商业名称和商业参考代码,如有)描述(型号的技术说明)-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额定功率或额定电流;-防水等级;和-区分系列型号的其他技术活构造特征所有版本的商业条形码(如有)

6.1.1 维护评估

必须遵循RGCP中规定的维护评估标准。维护评估旨在验证*初授予认证的技术和组织条件是否继续得到满足。审计和维护测试的周期为12(月)个月,从授予证书开始计算。

6.1.2.1质量管理体系维护审计与生产过程评价、

质量管理体系维护审核和生产过程评估的标准必须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见表1和本RAC第6.1.1.3.4项中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必须每12(十二)个月进行 一次,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6.1.2.2 维护测试计划

维护测试计划的标准应符合RGCP中的规定。

6.1.2.2.1 待进行测试的定义

6.1.2.2.1.1定义待执行测试的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1.2.2.1.2 OCP有责任根据对不同类型的结构、配件和/或系列内允许的变化的分析,确定适用于产品的每个标准的测试,以及在要收集的各个样品中进行的维护测试计划。

6.1.2.2.1.3对于至少一个代表该系列的型号,年度维护测试必须包括本RAC第3

项中提到的通用和特定标准的所有项目。

6.1.2.2.1.4根据制定的测试计划,当电源电压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要对其他型号进行补充测试,OCP负责其定义,但至少必须包括本RAC第3项中引用的一般和特定标准的以下项目:7-10-11-15-16-19-23-25。

6.1.2.2.2 维护抽样的定义

6.1.2.2.2.1定义维护取样的标准应符合本RAC第6.1.1.4.2小节中规定的要求,如下所示。

6.1.2.2.2.2应交替从生产、配送中心和贸易中的每个认证产品系列中随机抽取样本,考虑到应能够对所选产品进行6.1.2.2.1中规定的所有测试。

6.1.2.2.2.3  在任何维护测试中发现的任何不合格,应针对不合格属性在反证明样本和见证样品上重复测试。

6.1.2.2.3 实验室的定义

实验室定义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1.2.3维修评估阶段不合格品的处理

维护评估步骤中不合格品的处理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1.2.4维护确认

维护确认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1.2 重新认证评估

6.1.3.1重新认证评估的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1.3.2重新认证评估必须每6(六)年进行一次,并且必须在合格证书有效期之前完成。

6.2  1b型认证

6.2.1 初步评估

6.2.1.1 认证申请

认证申请的标准应符合本RAC第6.1.1.1项中规定的要求。

6.2.1.2 请求和文件分析

审查申请和文件的标准应符合本RAC第6.1.1.2项中规定的要求。

6.2.1.3 测试计划

测试计划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2.1.3.1 待进行测试的定义

6.2.1.3.1.1定义待进行试验的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2.1.3.1.2 OCP有责任根据对不同结构类型、配件和/或系列内允许的变化的分析,根据适用于产品的标准,在要收集的各个样品中定义要执行的型式试验计划。

6.2.1.3.1.3 OCP 有责任根据对不同结构类型、附件和/或系列中允许的变化的分析,根据适用于产品的标准定义要执行的补充测试计划, 在要收集的各个样本中,考虑到本 RAC 第 3 项中提到的一般和特定标准第 7、8、10、16、20、22、25、27 项中描述的测试。

6.2.1.3.1.4型式试验和进一步的批量试验不得显示不合格。如果出现不合格情况,则不得从该批次中抽取新样本。

6.2.1.3.1.5如果测试结果显示不符合本RAC第3项中提及的适用于该产品的一般和特定标准的要求,则必须拒绝该申请。如果一个型号失败了,整个批次都会失败。如果OCP认为颁发合格证书的所有要求都没有得到满足,则应将申请被拒绝的方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公司。

6.2.1.3.2 抽样定义

6.2.1.3.2.1抽样定义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2.1.3.2.2型式试验应在试验所需的两倍样品上进行。

6.2.1.3.2.3补充试验的样品数量应根据ABNT NBR 5426确定,采用普通简单抽样计划,总体检验等级为I,NQA为0.25。

6.2.1.3.2.4 不进行反证明和见证测试。

6.2.1.3.3 实验室定义

实验室的定义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6.2.1.4 合格证书的颁发

颁发合格证书的标准应符合第6.1.1.6项的要求,但有效性不确定的情况除外。

7. 投诉处理

处理投诉的标准必须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8. 由IAF MLA成员认可的OCP开展的活动

由 IAF MLA 成员认可的 OCP 执行的活动标准必须遵循 RGCP 中规定的要求。

9. 认证转移

转移认证的标准应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10. 认证终止

终止认证的标准必须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11. 合格标识章

RGCP和附件二规定了合规性识别印章的一般标准。

12. 使用合格标识印章的授权

使用合格标识印章的授权标准必须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13. 责任和义务

责任和义务的标准必须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14. 市场监测

市场监控标准必须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15. 处罚

处罚标准必须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16. 投诉和建议

投诉和建议的标准必须符合RGCP中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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