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1017,第 10 版,2017 年 9 月 15 日- 安全真空吸尘器、鼓风机清洁器和家用地板修整机的 UL 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真空吸尘器和鼓风机清洁器、地板清扫机以及家用地板修整机根据 C22.1、C22.2 No. 0 和 ANSI/NFPA 70使用。
这些要求包括:
a) 用于室内或室外使用的家用、商用和投币式真空吸尘器和鼓风机清洁器,或两个都;
b) 家用、商用和投币式湿吸、干吸、安装、便携式和中央真空吸尘器和鼓风机清洁系统;
c) 家用电动地板修整机,包括地板抛光机、洗地机、磨光机、地毯清洗机、地毯和洗地机以及类似机器;
d) 本标准涵盖的器具,标记为提供双重绝缘,并根据第 4.16.1 条的例外情况采用双重绝缘代替接地;
e) 带有非用户可充电电池和用户可更换电池的用于室内或室外的便携式可充电电池供电设备;见第 7 条;
f) 用于家用、干吸、室内使用的真空吸尘器/电动吸嘴组合器具的载流软管;见第 8 条;
g) 与电动喷嘴一起使用的载流软管,用于家用、干式、室内使用的中央真空清洁系统;见第 8 条;
h) 用于家用、室内地毯清洁设备的吸湿载流软管;见第 8 条;
i) 与供家庭室内使用的电动喷嘴一起使用的接地载流软管;见第 8 条;
j) 用于连接家用中央真空清洁系统的载流软管/电动喷嘴组合的电动壁阀;见第 8 条;
k) 家用、室内使用、带有蒸汽清洁附件的湿/干真空清洁机(例如在喷嘴中配备蒸汽发生器的真空吸尘器),其中真空是电器的显着特征,如电气额定值所证明真空功能大于蒸汽清洁功能的电气额定值;另见第 2.3.3 条。带有真空附件的蒸汽清洁器,以蒸汽清洁功能为突出特点,符合 C22.2 No. 64 和 UL 499 的要求;l) 家用和
商用扫地机。
m) 打算安装在休闲车 (R/V) 或船舶上的真空吸尘器;
n) 通过车辆电池适配器供电的器具。
这些要求不包括额定电压超过 250 V 的器具。除电能外,使用其他能源(例如气体或蒸汽)的器具应根据这些要求和适用于设备正在考虑中。
这些要求不包括在诸如医院、实验室、机构等区域使用的器具,在这些区域中,病理、化学、物理、放射性或其他物质的扩散可能会对健康产生风险。在这些要求和适用于该器具的附加要求下,对打算在这些地点使用的器具进行调查,并对特定的预期用途给予适当的考虑。
这些要求仅适用于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器具,例如真空吸尘器或地板修整机,如果该要求是通过具体提及所涉及的一种或多种类型来确定的。没有这样的具体参考或使用术语“器具”表明该要求适用于本标准涵盖的所有器具。
UL 558 涵盖了用于工业/商业用途的内燃机驱动的地板清洁机,例如地板缓冲器、洗涤器、清扫机、提取器和抛光机。
这些要求不包括产生超过 2.5 MPa (360磅/平方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