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122,第 5 版,2007 年 10 月 29 日- UL 安全摄影设备标准
这些要求涵盖额定电压为 300 伏或更低的电动、有线连接的摄影设备,以及额定电压为 600 伏或更低的连接摄影设备,用于家用或符合美国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0 的室内布线系统的商业用途。这些要求还包括涉及火灾或电击风险的电池供电摄影设备。
这些要求涵盖电影放映机,包括用于电影院的放映机;静态图片投影仪;用于拍照的设备;旨在与图片投影仪一起使用或安装在其上或旨在用于观看、编辑或处理电影、幻灯片、图片、绘图或类似固定图形材料的附件;照相机;化学补充剂;联系打印机;放大机;曝光表;胶片复印机、胶片切割机、胶片烘干机;电影编辑;家庭电影观众;薄膜和纸张处理器;胶片倒片机、胶片放映机;胶片放映机-留声机组合;胶片放映机-磁带播放器组合;电动投影仪屏幕;无声和有声电影放映机;打印烘干机;打印处理器;印刷画架;不透明投影仪;投影仪;闪光灯设备;照相计时器;光度计、闪光照相机;幻灯机;银回收单位;幻灯机-留声机组合;幻灯机-磁带播放器组合;幻灯片分类器;幻灯片查看器;剥离和排列表;视频打印机;和类似的设备。
这些要求不包括商业电影观众和暗室安全灯,它们根据固定装置和便携式灯的要求进行评估;投影仪桌,根据实用桌的要求进行评估;缩微胶片和缩微设备,根据办公设备和商业设备的要求进行评估;或便携式摄影灯和泛光灯,根据舞台和演播室照明灯具的要求进行评估。
拟在国家电气规范中定义的危险场所使用的电子摄影设备根据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以及其他适当的检查和测试来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可以用于该目的。
包含新的或不同于本标准要求所涵盖的特征、特性、组件、材料或系统的产品,以及涉及火灾、电击或人身伤害风险的产品,应使用适当的附加组件和终产品要求,以保持本标准初预期的安全水平。其特性、特性、部件、材料或系统与本标准的特定要求或规定相冲突的产品不符合本标准。应根据本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所采用的方法提出和采用要求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