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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电池法规(EU) 2023/1542测试内容是什么?



2023年7月28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了新版电池法规(EU) 2023/1542,新法规将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原电池指令2006/66/EC将于2025年8 月18日起废除。详情可参见往期推文《重大更新!欧盟发布新的电池法规(EU) 2023/1542!》。本次将针对新电池法规中便携式电池部分的要求进行详细说明。职责归属• 新电池法规适用于所有类别的电池(除用于军事、航天、核能用途电池)。根据用途分为便携式电池、SLI电池(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LMT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中的电池属于便携式电池,也在管控范围内。

• 谁是“producer”?
“生产商”是指任何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无论使用何种销售技术,包括通过远程合同:
在成员国成立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制造电池,或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设计或制造电池并首次供应电池,包括在该成员国境内用于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的电池;
在成员国成立,并在该成员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转售电池,包括由他人制造的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其上没有其他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
在成员国成立,并首次在该成员国专业供应来自另一成员国或第三国的电池,包括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中的电池;或
直接向成员国的Zui终用户销售电池,包括安装在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中的电池,并在另一个成员国或第三国设立;
“制造商”是指制造电池或设计或制造电池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该电池或将其投入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生产者责任延伸授权代表”是指在生产商将电池投放市场的成员国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据以上定义,电池产品生产者,由于其将产品投入欧盟市场,也需作为生产者承担相应的义务,但避免“double chargeable”,如电池制造商已完成相应义务并在电池标识相应制造商信息,则电池生产者无须重复完成相应义务。

便携式电池制造商的义务电池需符合的要求:
法规(EC)No 1907/2006 附件 XVII和电池法规附件I的要求:


a) 从2027年2月18日起,便携式电池需具备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同时产品需确保安全;
从2028年8月18日起,便携式电池的性能和耐用性要求(法规附件III)额定容量、充电保持率、充电恢复、循环耐久性、抗泄漏性等


标识和标签

a) 一般信息:所有电池标签上应附有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制造地点(电池制造厂)、生产日期(年月)、重量、化学组成、铅镉汞以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可用灭火器、质量占比0.1%以上的电池的关键原材料等10项内容;
b) 容量信息:可充电便携式电池、LMT电池和SLI电池应在标签上标明容量信息,且不可充电的便携式电池还应标明Zui小平均持续放电时间且标明“不可充电”;
c) 二维码:电池应附二维码,对于不同类型电池,二维码包含的信息应不同;自2027年2月18日起实行,
d) 电池单独收集符号:垃圾桶标识,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应在垃圾桶标识下增加相应的化学元素符号; 应至少覆盖电池Zui大一侧面积的 3%,Zui大尺寸为5×5厘米。
e) CE标识:所有电池在投放市场前应加贴CE标识。
CE合格评定

便携式电池的合格评定应按照下列程序之一进行:
(一) 对于批量生产的电池: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a) 制备技术文档,并包括风险分析和评估,电池一般描述、组件、子组件和电路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方案、标签样本、协调标准清单、设计计算和验证试验结果,和技术文档中的证明文件、测试报告
b) 生产过程质量监控结果
c) CE符合性声明
d) 授权代表
“Module D1 – 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
a) 制备技术文档,并包括风险分析和评估,电池一般描述、组件、子组件和电路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方案、标签样本、协调标准清单、设计计算和验证试验结果,和技术文档中的证明文件、测试报告、碳足迹类别研究、回收成分份额研究
b) 有关电池的生产、Zui终产品检验和测试运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监督结果
c) 质量体系
d) 公告机构审核
e) CE符合性声明
f) 授权代表
(二) 对于非系列制造的电池: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a) 制备技术文档,并包括风险分析和评估,电池一般描述、组件、子组件和电路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方案、标签样本、协调标准清单、设计计算和验证试验结果,和技术文档中的证明文件、测试报告
b) 生产过程质量监控结果
c) CE符合性声明
d) 授权代表
“Module G – 基于单元验证的符合性”,附件 VIII 的 C 部分。
a) 制备技术文档,并包括风险分析和评估,电池一般描述、组件、子组件和电路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方案、标签样本、协调标准清单、设计计算和验证试验结果,和技术文档中的证明文件、测试报告、碳足迹类别研究、回收成分份额研究
b) 生产过程质量监控结果
c) 公告机构审核,有指定机构应就所进行的检查、计算、测量和测试签发合格证书,并应将其识别号贴在批准的电池上,
d) CE符合性声明
e) 授权代表
不同的合格评定模式,对应不同的程序进行合格评定,模式A不需要公告机构参与。模式D1和模式G需要由公告机构发证。便携式电池可选择模式A。


CE合格评定符合性声明大致格式:
欧盟符合性声明编号* ...

*(声明的识别号码)
1) 电池型号(产品、类别和批次或序列号):
2)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如适用)其授权代表:
3) 本符合性声明由制造商全权负责。
4) 声明的对象(电池的描述和允许可追溯性的标识,并在适当情况下可能包括电池的图像):
5) 第4)点中描述的声明的目的符合相关的联盟协调立法:......(参考适用的其他联盟法案)。
6) 对相关协调标准或所用通用规范的引用,或对声明符合性的其他技术规范的引用:
7) 公告机构...(姓名,地址,号码)...执行…(干预描述) ...并颁发了证书:...(详情,包括日期,并酌情提供关于其期限和条件的信息有效性)。
8) 附加信息
代表签署:
(签发地点和日期):
                                                                                (姓名、职能)(签名)

生产者注册登记

欧盟各个成员国建立生产者登记册,以监测生产者遵守要求的情况。生产者应首次在每个成员国的市场上提供电池之前提交注册申请。
生产者应通过第55条(Article 55)第9款(a)项所述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提交登记申请。
生产商只能在成员国市场上提供电池,包括安装在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中的电池,前提是他们或(在授权的情况下,其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授权代表)在该成员国注册。
注册申请应包括以下信息:
1) 生产商在成员国经营的名称和品牌名称(如果有)和生产商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地点、街道和号码、国家、电话号码(如果有)、网络和电子邮件地址,表明单个联系点;
2) 生产者的国家识别码,包括其商业登记号或同等的官方注册号以及欧洲或国家税务识别号;
3) 生产商打算在成员国境内首次投放市场的电池类别,即便携式电池、工业电池、LMT电池、电动汽车电池或 SLI 电池及其化学成分。

电池尽职调查

1) 自2025年8月18日起,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经营者应履行第48条(Article 48)中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49条(Article 49)、第50条(Article 50)和第52条(Article 52)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并应为此制定和实施电池尽职调查政策。



3675119551.jpg2) 第48条第1款所述的经济运营商应由公告机构根据第51条(Article 51)(“第三方验证”)验证其电池尽职调查政策,并由该公告机构定期审核,以确保电池尽职调查符合第49条、第50条和第52条的要求。指定机构应向经济经营者提供审计报告。
不适用于在上一财政年度前一个财政年度净营业额低于 4000万欧元的经济经营者,并且不属于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集团,在合并基础上超过4000万欧元的限制。碳足迹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LMT电池和投放到联盟市场的电动汽车电池应附有碳足迹声明,至少包含制造商的管理信息、电池型号信息、电池制造厂地址、电池碳足迹、生命周期、欧盟电池符合声明识别号、网络链接。协调计算所有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LMT电池和投放到联盟市场的电动汽车电池的碳足迹的技术规则是引入碳足迹声明要求的先决条件,随后建立碳足迹性能等级,从而能够识别具有较低整体碳足迹的电池。
碳足迹声明应适用于:
1) 电动汽车电池:2025年2月18日或相关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12个月,以Zui迟者为准;
2) 可充电工业电池(外部储存电池除外):2026年2月18日或相关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18个月,以Zui晚者为准;

3) LMT电池:2028年8月18日或相关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18个月,以Zui晚者为准;
4) 外部储存的可充电工业电池:2030年8月18日或相关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18个月,以Zui晚者为准。
在通过二维码访问之前,碳足迹声明应随电池一起提供。
目前便携式电池未实行碳足迹的要求。但到2030年12月31日,欧盟委员会将会评估将碳足迹相关要求扩展到便携式电池的可行性。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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