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的异议理由:
1、在先商标(earlier trademarks)权利, 包括(1)欧盟商标;(2)在欧盟任一成员国已申请/注册的商标;(3)通过马德里申请在欧盟任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4)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欧盟的商标;
2、代理组织、代表人或经销商抢注;
3、欧盟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商用标识;
4、****。本条异议理由要求的****必须为欧盟的****或欧盟任一成员国内的****。这一条异议理由主要是用于异议在不同类别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
欧盟商标的异议程序:
1、异议提出
任何人自欧盟商标公告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异议处提出异议。
2、异议冷却期
EUIPO 会对该异议是否满足形式上的要求进行审查,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由此启动异议“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自异议人提出异议,到通知“冷却期”通常在1个月左右。
“冷却期”自 EUIPO 将该异议正式通知双方之日起两个月,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在支付一定的延期费用后,可以允许延期,每次延期为2个月,*长可延长至24个月。
3、异议对抗期
“冷却期”结束后,或者在“冷却期”间,任何一方认为谈判已经没必要,可以直接向OHIM要求结束该“冷却期”,进入第二阶段——对抗阶段。 EUIPO 将通知异议方自冷却期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提交证据材料,被异议方自冷却期结束之日起的四个月内进行答辩。异议方的任何证据材料, EUIPO 都将及时转达给被异议方,当 EUIPO 转达给被异议方的材料较晚时,OHIM将视情况对该四个月的期限进行延长。
4、异议裁定期
在异议双方进行充分的交换证据以及抗辩的情况下, EUIPO 将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在两个月内发出一份由异议处三名成员组成的小组所做出的裁定书。
根据以上程序,从商标申请人收到异议通知,到 EUIPO 做出裁定,通常时间在9个月左右。
对 EUIPO 异议裁定不服的一方,可自该异议裁定做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请上诉,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必须提交上诉理由的书面陈述。如对上诉委员会裁定不取的,还可就法律问题向欧盟法院提出起诉。
经异议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转化欧盟申请为单独欧盟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保留原来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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