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681,第 15 版,2014 年 1 月 16 日- UL 防盗报警系统安全安装和分类
标准金库、夜间存款、自动柜员机和其他安全容器。系统中安装的警报保护量被指定为保护范围。
防盗报警系统按系统类型分类。这些要求涵盖的系统类型包括中央站、商业、银行、专有和国家工业安全系统。住宅防盗报警系统的要求包含在住宅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和分类标准 UL 1641 中。
这些要求还包括安装用于向场外位置发送劫持或胁迫信号的劫持报警启动装置。
这些系统采用美国国家电气规范第 725 条 ANSI/NFPA 70 定义的 2 类远程控制和信号电路。
这些要求假定标准的通信行业操作实践对于连接到国家电气规范第 800 条 ANSI/NFPA 70 所定义的警察或中心站的租赁或其他线路是可接受的。
中心站防盗报警系统应将信号传输到中央站由报官务公司运营,符合中央站报官务标准,UL 827。
向远程位置提供信号传输的银行或商业防盗报警系统应将信号传输到:
a)对受保护财产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或者
b) 符合中央站报官务标准 UL 827 的中央站或住宅监控站。
当在远程位置监控来自银行或商业防盗报警系统的信号时,报官务公司和受保护的授权代表财产应同意被监控的信号和所采取的行动。报官务公司应当将约定的信号和措施通知监测站。
专有的防盗报警系统应将信号传输到专有的中央监控站,由对受保护财产的所有者负责并符合专有防盗报警装置和系统标准、UL 1076 或商业场所安全报警装置标准的人员操作和系统,UL 2610。
国家工业安全系统应将信号传输到:
a) 由政府承包商运营并符合国家工业安全系统标准 UL 2050 的监测站;
b) 符合中央站报官务标准 UL 827 的中央站或住宅监控站;或
c) 对受保护财产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的派遣地点。
应使用适当的附加服务要求来评估新的或不同于本标准所涵盖的报官务,以确定本标准初预期的安全水平是否得到维持。与本标准中具体服务条款相冲突的服务,不应判定为符合本标准。在适当的情况下,服务要求的修订应根据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所采用的方法提出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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